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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省州(市)、县(市、区)志书实行分级审查验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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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省州(市)、县(市、区)志书实行分级审查验收的决定

云志办字〔2008〕38号

各州(市)、县(市、区)地方志办公室:

根据2007年8月云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关于改革创新、科学发展地方志工作的精神,以及省地方志编委会领导和2008年4月全省州市县地方志办公室主任会议的一致意见,我省要“调动和发挥各方积极性,建立和完善分级指导、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分级指导、分级管理”的工作方针,参照国内有关省市区的有益经验,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办公厅后决定,从现在起,对全省州(市)、县(市、区)志书实行分级审查验收,即:省地方志办公室负责审查验收各州市志书,州市地方志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审查验收所属县(市、区)志书。各县(市、区)志书由所属州市地方志办公室审查验收后即为终审。各县(市、区)志书出版后,须报省地方志办公室30本样书备案。

各州市地方志办公室务必认真做好县(市、区)志书的审查验收工作,严把质量关,使我省的第二轮志书多出精品佳志。

云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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