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在全省率先出台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和《云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实施意见_志鉴研究_昆明市委党史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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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在全省率先出台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和《云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实施意见

[作者: 市志办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1-05-10  来源: ]

2011年4月17—20日,云南省州市志办主任会议在丽江召开。会议特邀昆明市地方志办公室就起草《昆明市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和〈云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实施意见》有关情况作经验介绍。

昆明市志办主任严宏纲作的题为《强力推进依法修志,努力开创地方志工作新局面》的交流发言,从出台的背景及必要性、起草原则及方法、主要内容和特点、贯彻落实等方面,对昆明市制订《实施意见》的有关情况进行介绍。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颁布《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称《条例》)后,2010年8月4日云南省政府颁布了《云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以下称《规定》)。为切实把《条例》和《规定》有机地贯彻落实好,有针对性地、较好地解决好昆明市地方志系统在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工作条件、制度建设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在市政府分管地方志工作的赵学锋秘书长的直接领导下,在省志办的具体指导下,昆明市志办经过4个多月的努力,完成了昆明市《实施意见》起草的相关工作。2011年3月8日,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全市执行。

昆明市作为全省首家出台贯彻《条例》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州市,此举得到了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和云南省地方志办公室的充分肯定。

在严宏纲主任交流结束后,参会的省和地州同行对昆明市的实施意见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实施意见》适合昆明实际,可操作性强,必将强力推进昆明市的地方志事业的发展,同时为各州市提供了一个学习借鉴的模式。

云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专职副主任、省地方志办公室主任李一是专门作了点评,他指出:昆明市的地方志工作也和其他工作一样,在全省起到了带头引领作用。近年来,昆明的地方志工作创新多、成果多、经验多,值得其他州市学习借鉴。现在昆明市又在全省第一家出台贯彻落实《条例》和《规定》的《实施意见》,给其他州市提供了经验,其他州市要学习借鉴昆明市的做法,尽快出台各地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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