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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和《云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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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和〈云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实施意见》出台


2011年3月8日,《昆明市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和〈云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实施意见》经昆明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全市执行。《实施意见》的出台为昆明市地方志事业实现科学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昆明市志办)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昆政办[2011]29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和《云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和〈云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章)


昆明市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和《云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实施意见


继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颁布《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后,2010年8月4日云南省政府颁布《云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为《条例》的配套法规,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和《规定》,实现地方志依法编修、依法管理,加快昆明市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更好地为昆明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结合昆明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提高认识,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和《规定》

(一)编纂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建设发展中的社会主义新方志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顺应科学发展的时代要求,将地方志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规定》对推动全省地方志事业快速发展,加快地方志工作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具有重大意义。

(二)《条例》和《规定》的颁布和贯彻落实,是地方志事业发展进程中具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大事,全市地方志系统要进行长期的学习和宣传,不断强化修志意识,通过各种学习宣传活动,在全社会营造一个了解认识、关心支持地方志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要对照《条例》和《规定》的要求,检查工作、总结经验、查找差距,把切实推进实际工作作为学习和宣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条例》和《规定》对地方志工作作了全局性、原则性的规定,全市地方志系统要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和《规定》,着力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影响科学发展的制约因素,全面实现“两纳入,六到位”,即把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各级政府的目标任务;确保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工作到位。

二、 转变思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一)全市地方志系统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在地方志理论和实践、内容和形式、方法和手段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

(二)地方志工作者要不断加强学习,增强历史责任感和职能敏感性,要紧密关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搜集保存即将消失或可能消失的珍贵资料,积极编纂特色志。

(三)地方志工作机构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利用本部门的资料优势,加强与媒体、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交流合作,对本区域内的地情资源进行系统挖掘与开发利用,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四)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等,加快数字化、网络化建设步伐,编纂出版电子版、网络版方志和年鉴,建设地情资料数据库和方志网站(页),创办出版地方史志期刊、丛书,构建地方志网络平台,扩大地方志的传播发行范围;组织或联合相关单位组织各种读志用志活动、重大历史事件纪念宣传活动等,形成一个全社会读志、用志,共同关心地方志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 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条例》和《规定》要求,把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任务,切实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

(二)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责统筹规划地方志工作,负责主办地方志重大活动,审查重要文稿、书稿,研究解决地方志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协调相关工作。

(三)全市地方志系统在全面履行《条例》和《规定》明确的职责的基础上,必须重点加强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科学编制地方志工作中长期发展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和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2.严格遵照国家、省以及上级部门制定的修志计划和目标,确保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修志任务;

3.市县两级地方志机构必须按年度连续编辑出版地方综合年鉴,为经济建设服务,同时也为地方志书的续修积累资料;

4.搜集、保存地方文献,加大旧志整理力度。切实加强地情资料的收集整理、开发利用,紧密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及时提供地情信息服务;

5.各级地方志机构要积极组织地方志理论研究,提高研究水平,不断解决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修志工作打牢理论基础;

6.市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加强对县(市)区地方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进行督促和检查;

7.市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按照《规定》第十四条要求,加快方志馆的立项和建设,指导县(市)区地方志机构启动方志馆(地情资料室)建设;

8.根据地方志工作的特殊性,县级以上地方志工作机构要根据《条例》和《规定》,向参与地方志编纂(撰)的专家、学者以及其他人员支付资料费、撰稿费、编辑费和审稿费等工作报酬。

(四)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地方志工作,严格按照本级政府或本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要求,完成本部门、本单位承担的任务。

四、 建设队伍,切实保障工作条件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任由行政首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本级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担任;编纂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级地方志工作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配备胜任和完成地方志书编修、地方综合年鉴编辑出版等地方志工作需要的机构和人员。

市县两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在本级人民政府和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考核和督促检查。

乡(镇)一级人民政府一般不单独设立地方志工作常设机构,乡(镇)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在县(市)区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指导下自行组织开展。

(二)大力推进地方志队伍的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作风建设,培养一支政治素质高、作风踏实、爱岗敬业、甘于奉献的地方志队伍。要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地方志队伍的培训、培养工作。市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每年要自办或组织全市部分方志人员参加1至2次业务技能和地方志理论研讨培训,有条件的县(市)区也要自行组织培训和进行内外及横向交流和学习。

通过地方志学会,建立地方志系统学科带头人制度,每两年开展一次带头人和后备人选选拔,以项目资助、岗位培训等方式给予重点培养,五年内培养学科带头人10名,后备人选20名,努力造就一支研究型、创新型、服务型地方志专家队伍。

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地方志队伍。根据新形势下地方志工作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用人方式,吸收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知识结构新、热爱地方志工作的人才加入地方志队伍,不断优化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

广泛吸收相关专家、学者、离退休人员和有关专业技术人才以不同方式参与地方志工作。对兼职人员应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

(三)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将地方志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保证按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要不断改善地方志机构的工作条件,确保有固定的办公地点,保障相应的办公条件。

五、 规范流程,严格审查验收制度

(一)按照《条例》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有为地方志工作机构提供编纂地方志、年鉴等所需资料的责任和义务,各级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诿、拖延和提供不实资料。

(二)按照《条例》规定,对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除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部门(行业)志、乡(镇)志、村(社区)志等其他志书编纂由各相关单位自行组织,但必须向相关的地方志工作机构进行申报备案。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和服务。

(三)凡以政府名义对外公布、出版、宣传的地情资料所涉及的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等内容,应事先交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

(四)严格执行《规定》下审一级的审查验收制度,即市级地方志书报省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终审;县(市)区级地方志书报市级地方志机构终审,并报省级地方志机构备案。乡(镇)及以下的地方志书报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终审,并报市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内部出版的地方志书必须经驻地县级以上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后方可发行(省级以上部门对本系统有专门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本级部门(行业)志、乡(镇)志、村(社区)志等其他地方志书编纂的指导与服务,严格审查验收,以保证质量。

地方志书初稿形成后应当组织召开评审会,邀请专家、学者等参加。要注重对涉及政治、民族、宗教和保密内容的审查和把关。

(五)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含电子出版物)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并无偿提供给本级和上级方志馆、档案馆、图书馆。

部门(行业)志书和年鉴出版后应当在3个月内报送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乡(镇)志、村(社区)志出版后应当在3个月内报送市县两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六、 狠抓落实,建立规范长效的督促考核机制

(一)市县两级应将地方志的各项年度工作任务,纳入市县两级政府统一的责任目标管理,实施统一的责任目标督查、落实、考核。具体考核细则由县级以上地方志工作机构制定。

(二)市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会同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组成督查小组,对全市地方志工作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重点对14县(市)区“两纳入、六到位”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三)县级以上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地方志工作管理力度,对工作推诿、进度缓慢、敷衍塞责的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四)每轮地方志书编纂出版及相关目标任务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要联合市地方志学会适时组织地方志成果评选,对优秀成果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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