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稳定物价和统一财经,保障人民生活
昆明市各级人民民主政权建立后,面对当时极其困难的财政经济状况,中共昆明市委和昆明市人民政府认真地实施了稳定物价和统一财经等一系列重大政策,以实现全市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
统一货币,让人民币占领市场。昆明解放初期,市场交易中除国民党政府统一发行的纸币外,尚有半开(云南发行的地方银币)、本票、银元、外币流通。由于物资紧缺,供应紧张,投机猖獗,造成物价多次上涨的混乱局面。为统一货币,稳定物价,昆明市军管会于1950年3月8日发出布告:“人民币是惟一合法货币,所有完粮纳税以及一切公私款项收付,物价计算,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国民党政府发行的一切伪币,均为非法货币,禁止在市场流通。”继之又明令宣布禁止非法银贩活动,对扰乱金融者,一经查获定予严惩。限期将银元、半开向当地人民银行按规定比价兑换,不愿兑换者可自行保存。同时,还向人民群众进行了正确使用人民币的宣传教育。到4月底,人民币基本上占领了昆明市大部分市场。
组织粮食供应,稳定市场。1950年初,昆明市人口计26.7万人,接管时仅有存粮240万市斤,只能供应昆明市民8天的口粮。由于粮食奇缺,供应紧张,粮价不断上涨,加之私营粮商投机倒把,昆明市连续发生3次大的粮价波动。为掌握粮源,保证军需民食的供应,云南临时军政委员会即令昆明附近12个县在1950年3月以前,紧急往昆明调运粮食2.5万公石,实际完成2万公石。并清查了解私营粮商尚有存粮4247公石,以迎接人民解放军进驻昆明。5月4日,成立云南省贸易总公司粮食部,负责粮食收购、销售、调节余缺,平抑物价。先后从楚雄、大理等地调运粮食1642万市斤充实昆明粮库。并从征收和调入的公粮中拨出6000万市斤由国营公司投放市场;昆明县16个乡镇39座粮库共有存粮1765万市斤,就近供应昆明城郊部队、机关、企事业单位用粮;动员和鼓励私营粮商积极采购粮食运往昆明销售。经多方努力,至1950年底,国家掌握了近1亿市斤粮食,除供应军需民食外,还有一定的粮食储备。为了增加粮源,保证粮食供应,昆明市改革了旧的田赋制度。
1950年3月12日,昆明市军管会发布《云南省1949年公粮征收办法》规定:前国民党之征实、征借办法一律废除,自本年起,公粮征收,实行累进计征、田多者多征、田少者少征、无田者不征、合理负担的原则。国家向农民征收粮食,剩余粮食自由销售。所征公粮,除供应部队、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口粮外,还拨出一部分给国营粮食公司投放市场,解决市民的口粮。为防止谷贱伤农,4月20日,西南区粮食公司提出:在国家牌价高于市场价的地区,应该大量收购粮食,实行吞吐政策,以稳定粮价。昆明市从50年代初就实行了粮食凭票证供应管理。规定凡军队用粮,云南使用西南军政委员会财政部规定统一印发的粮票,凭粮票提粮,不再付款。7月18日,本省印制的“云南省粮食局粮票”开始发行,与“西南区粮秣票”在本省同时使用。市军管会规定:凡持粮秣票的机关、部队人员向地方政府兑粮时,要按住宿实有人数,并按供应标准颁发粮食,不得兑粮带走,粮秣票颁发比例不得超过用粮预算的20%,严禁买卖粮秣票或用粮秣票抵发薪金。为克服粮食供应困难,4月25日,昆明市统一规定加工销售“九二米”(即每100斤稻谷碾92斤米)“八一面”(即每100斤小麦磨81斤面粉),委托私营厂商加工,以副产品糠麸抵加工费。按照“团结守法私商,打击投机商”的方针,对私营粮商进行团结教育改造。通过昆明市粮食同业公会,组织动员私营粮商(厂)订立“不抬价,不囤积居奇,不扰乱市场,遵守政府法规,正当营业”为内容的爱国公约,要求共同遵守,互相监督。对有轻微不法行为的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的坚决打击惩办。解放初昆明市有私营粮商103户,粮贩65户,共168户,到1952年底减少到43户,其余变为国营粮食公司的代销店。这些粮商、粮贩,对发展生产、保证供应起到了积极作用。
整顿财政税收。昆明市的税源占全省60%以上,为了发展经济,保障供给,首先废除了国民党时期的苛捐杂税,重点抓好工商业税、存货补税、房地产税、使用牌照税、摊贩牌照税及催缴大量的尾欠税款。在征收公粮中,为解决地方经费,随公粮附征10%的地方附加税。为促进人民币的发行、流通,保证人民币占领市场,每斤公粮附加人民币10元(旧币,折合人民币1厘),并规定必须以人民币缴纳。1950年计划分配税收任务大米1.17亿市斤,实际完成1.21亿市斤。完成任务的103.23%。
贯彻“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昆明市财政局成立后,接管了国民党财政局银行存款大洋19564元。为克服财经困难,根据中央《关于统一国家财政工作的决定》,实行高度集中、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的财政管理体制。云南省人民政府规定,昆明市的各项税收及其他收入全部上缴省;支出统一由省核拨。1950至1951年,先后开征工商业税(含营业税及所得税)、货物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交易税等税收。根据地方公益事业由地方解决的精神,开征了工商业税地方附加、房地产税地方附加和城市公用事业地方附加,用于城市一般维护和事业费开支。除上述规定的税收外,禁止一切摊派。经过1950年平抑物价的斗争,使20多种主要商品的价格稳中有降。党和政府还通过推销公债、开展城乡贸易以恢复发展生产,从根本上解决了国民党政府长期没有解决的通货膨胀问题。
为了战胜财政困难,争取物价稳定,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发行1950年第一期人民胜利折实公债。3月19日,昆明市成立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推销委员会,随即在全市开展推销公债的宣传教育活动。广大工人、农民节衣缩食,带头购买公债;工商界民族资本家、爱国人士等纷纷竞相认购,超额完成了购买公债的任务。在全市各阶层人民的努力下,全市共认购94万余分,比原计划超额完成14万分。
1950年5月24日,为活跃城乡经济,云南省人民政府成立了云南省合作总社筹备处,后改为昆明市合作总社,归昆明市领导。省政府先后建立了各专县公营贸易机构,广泛建立推销、采购、贸易小组,到各乡村、小镇、集市推销工业产品及其他日用必需品,在全市私营工商业中,采取调整批零差价、扩大收购及加工订货、规定经营范围、向困难企业投放贷款、调整税收等措施,先后扶持135家私营工商业维持和恢复了生产。
国营商业企业建立初期,力量薄弱,市供销合作总社在农村广泛组织供销合作社,经营食品、百货等生活用品。一些重要商品采取高于市场价向农民收购,低于市场价供应,很快平抑了物价,安定了人心。在城市通过开设马店、成立农民服务所,吸引农副土特产品进城,并兴办肉食、蔬菜站,以保证城市人民生活需要。
昆明市合作总社成立后,重视扶持农村发展商品生产,注意扶持手工业生产,先后组织发展丝、棉线、土布、面条、纸袋盐及砖、瓦、砂石料、铁、竹、木农具生产,其中还部分承担全省供销社的批发调拨任务。组织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由各基层供销社向农民直接供应铁、竹、木小农具,就地取材,就地加工,就地供应,扶持了农副业和手工业生产。通过大力扶持私营企业和推销产品到广大农村,扩大了城乡物资交流,活跃了城乡经济。 |